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直管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5年度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专项资金安排的430个项目(详见附件1)。

二、评价依据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

2、相关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3、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4、部门预算及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三、评价内容

1、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专项资金整合是否流于形式,资金主管部门内部是否实现了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项目库,项目申报是否规范,项目确定是否实行统一申报、专家评审等。

2、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有无浪费或套取资金等行为。

3、专项资金绩效情况。是否完成了预算编制时提出的绩效目标,专项的实施效果,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州、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的责任人,按照绩效评价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制定绩效自评方案。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组织所辖县、区(含直管县)的相关项目单位层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绩效自评要覆盖所有项目和资金。

(二)按时报送资料

各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含附件3或4及附件5、6),并对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负责;县级环保部门(含直管县)汇总各项目自评报告后形成本县域绩效评价报告(含附件2、5、6),报市州环境保护局汇总,由市州环境保护局统一上报省厅,市州上报资料包含每个项目自评报告及本市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有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内容、使用效果,要查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材料报送省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并对报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 赵凯 0731-85698061

 

附件:  1、2015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明细表

2、2015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指标评分体系表

3、2015年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项目基础数据表

4、2015年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基础数据表

5、2015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

6、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5日

附件6、财政支出绩效情况(参考提纲).doc
附件1-5(对市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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