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安全农产品”),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达到《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第四条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全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农产品安全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工作。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其他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农产品安全办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和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一)以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生产环节中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果蔬农产品农药残留、有害物质的检测及监测认评中心的组建、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食用农产品生物及化学指标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四)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区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
(五)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经销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建设实行农产品安全标志、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命名、产地标识和安全农产品挂牌销售制度。
第七条农产品安全标志和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命名由生产经营者按《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申请,经检测、认评,合格后,报市农产品安全办批准、命名和授权使用。产地标识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声明,可在包装物及其他说明物中标注。
第八条市、区县农业、林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食品生产示范区,在生产环节提倡产品生产产地登记证制度,实行品牌管理,使之在生产设施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管理、环境保护、生产者的技术培训、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产品上市的控制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进入本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第市农产品安全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入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市农产品安全办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获得农产品安全标志或安全生产基地命名的,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撤消其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药、兽药、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的,分别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