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5〕86号
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投资市场准入。依法放开重点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场,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
2.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探索通过公建民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
3.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4.拓展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各类专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有效开展企业股权和债权融资,拓宽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5.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后的合理收益。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制度,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加快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进一步改革和简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作业设计,对集体林采伐作业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推进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融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推动集体林权流转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重点工程造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流转成本。(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大力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打造一批优秀品牌。加快发展林下经济,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推广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开发、循环利用模式,努力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林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构建新型银政保贷款风险共担机制。研究制定省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加快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财政厅、旅游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开展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程度。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企业推荐制度,总结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力量的培育和引导,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试点。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污染物种类和地域,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扩大到全省。加快出台全省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尽早完成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初始权核定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监管,实行企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排放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七)加快推进碳排放权、节能量交易。积极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做好配额分配工作及纳入交易企业管理工作,健全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复查机制。探索森林碳汇交易,鼓励企业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节能量交易,加快推进苏南地区节能量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将交易范围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物价局)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八)培育农业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田平整改良、灌排设施、机耕道路等农田基本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到2017年,旱涝保收农田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75%。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修建田间机耕路等设施,置办储藏、烘干等设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商标等。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型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农机、新农艺,修复农业农村生态链。允许财政补助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粮食局、农业资源开发局)
(九)促进水利投资和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政府、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以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农委)
(十一)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在保证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十二)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结合我省南水北调水价政策执行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制定价格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水利厅)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三)加快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改革。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创新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市县、乡镇、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要求,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主要由政府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方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可通过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对于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五)积极开展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深化县城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力争将太仓、如皋、阜宁等地纳入国家试点范畴,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加强县城薄弱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国特别是我省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县城的支持力度,加快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促进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快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密集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改造并转型为城镇行政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制定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补偿,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加快水价改革,各省辖市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县、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实行阶梯气价,所有已通气城市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2015年年底前在建制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制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价格支持政策及专项债券发行办法。(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七)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省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国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郊)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机遇,力争在沿江城际铁路等项目率先引入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支持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加快实施新建铁路站场周边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投资,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到2020年,全省干线铁路里程超过4000公里,基本形成“三纵四横”的铁路主架构和苏北苏中快速铁路网。(责任单位:省铁路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十八)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产权明晰,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普通公路,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推动普通公路养护管理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等途径筹措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通用航空的运营服务和研发制造。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系统,促进通用航空企业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等设施。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连云港新机场和无锡机场、徐州机场、淮安机场、盐城机场等改扩建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源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天然气发电,积极参与泰州金泰电厂、沙洲电厂二期、中电投协鑫滨海电厂等背压式热电联产、清洁高效煤电和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抽水蓄能电站。(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域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探索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工业园区配电网的途径。加快推进配电网改造、智能电网建设,进一步扩大农网改造覆盖范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建设如东-海门-崇明燃气管网、金坛储气库等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连云港炼化一体化等石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三)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积极落实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国家将销售电价由按行业、用途分类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的要求,加快形成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扩大用户用电选择权。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指导各地适时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并适时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电力公司)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并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推动电信广电网络运营商与民间资本合作,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到2016年,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点领域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建成。(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提供宽带转售服务。支持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七)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加快推进转售企业与基础运营商的协作交流和4G业务在省级层面的有效对接,完善提前退出机制。放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贯彻落实基础运营商与转售企业之间业务批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切实降低转售企业市场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公共平台、航空航天遥感数据与应用公共服务平台、遥感数据公众云服务平台等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促进地理信息高效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展改革委)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九)促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力争到2017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数规模和建设标准,留出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综合医院规模。落实社会办医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政府性投资奖励力度,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
(三十)支持社会办学。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或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稳步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规模。探索建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机制,试点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部分民办高校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积极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加大对民办高校在土地、税收、公共财政等方面扶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奖补部分生均经费;民办学校出资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的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在2014年试点放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基础上,根据国家部署试点探索其他民办教育收费政策改革,积极支持地方探索实践民办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
(三十一)推动社会养老。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70%以上。积极稳妥地将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交给社会组织运营,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通过发行养老服务企业专项债券等措施,支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间照料中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管理运营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面向“三无老人”基本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养老机构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文化投资力度。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为社会资本拓宽文化领域投资和运营渠道创造更好条件。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税费优惠等途径,鼓励各类主体平等参与文化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十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畅游江苏”建设。积极推进旅游行政管理体制、工作目标评价体系、旅游资源整合利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演艺品牌、旅游管理与服务品牌等建设,提升“畅游江苏”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各地要加快推进涉旅国有资产整合,成立具有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项目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功能的市场化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景区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景区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营。省旅游引导资金和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各类投资主体给予平等对待,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资本加大旅游设施和旅游产业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局)
(三十四)提高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程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运营,培育一批专业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主体和场馆服务品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运营,提升体育培训、竞赛表演、体育产品、体育衍生品的发展水平,推进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逐步实现体育综合体省、市、县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元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三十五)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制度建设,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六)开展项目示范。各地要对接落实好省政府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推介、签约和试点的PPP合作项目,并加快建立和完善PPP项目名录机制,选择一批定价调价机制透明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有稳定现金流的政府融资平台存量项目和新建、改建项目作为PPP模式试点项目,努力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各地要加强与央企、外企和民企的对接,及时沟通项目需求,鼓励开展有效合作。加强对PPP合作项目的服务和调度,各地要及时跟踪项目推进情况,积极总结试点示范经验,省发展改革、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试点示范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运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七)完善配套政策。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涉及省级定价的PPP项目,可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对于市县定价的PPP项目,可在限定区间内授予项目一定范围的自主定价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支持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财政引导机制,建立并逐步扩大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支持各地积极争取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低息贷款,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十八)切实防范风险。政府要与投资者共同做好项目风险控制工作,通过完善实施方案、规范订立合同等措施,有效规避投资主体变更、工程造价失控、运营成本超支等内部性风险,通过设立风险准备、制订应急预案、合理归责分担等措施,切实减少不可抗力等外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强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等内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九)加强绩效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不断完善PPP制度体系。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十)健全退出机制。明确PPP项目退出的方法和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要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十一)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领域。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十二)改进政府资金使用方式。省及各市、县安排的政府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推进政府投资向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引子、为母基金,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十三)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探索设立环境能源交易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为基础的信贷服务。积极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抵质押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推广基于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的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支持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等社会事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四十四)推进农业金融改革。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完善“两权”交易、评估、处置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两权”的权属性能,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扎实推进“两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工作。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创新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三农”领域。进一步完善涉农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通过信用担保和贴息、财政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担保、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风险分担形式,提高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程度。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发展,坚持封闭性、社员制、安全性原则,有效发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农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四十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支持各地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接,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水路、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空间,联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各地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发债、租赁、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
(四十六)设立支持重点领域建设投资基金。发挥好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建立考核奖励、信贷引导、股权投资联动的市场化扶持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财政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基础设施、重点行业的母基金,用于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子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基金,政府财政性资金可以采用认购基金份额等形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沿海办)
(四十七)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充分利用债权融资、股权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创新融资品种。吸引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资我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选择重大基础设施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符合条件的信贷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盘活存量贷款,支持重点领域建设。推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供水、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四十八)加强规划统筹。在制订“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资本的投资需求,将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和重点纳入规划总体考虑之中。各地在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细化规划条件,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各有关部门)
(四十九)持续简政放权。完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规范中介服务,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部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五十)密切部门配合。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工作协同,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协调联动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储备和实施。完善支持重点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清理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发展环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a[2015]86(2015-07-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