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近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进行了衔接。其中,涉及取消 “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要求,现就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新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要将取消事项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将取消事项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切实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针对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稳定煤炭市场。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正在研究制订中)后,结合我省实际,着手研究《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将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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