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0-09-28    浏览次数:4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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