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 严格审查贴息贷款申请人资质
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对借款人家庭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违规发放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
三、加强担保基金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一般由财政预算或就业资金安排,不得以其他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来源。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规定,对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地方,省财政将对超出部分不予拨付贴息资金。
四、 明确贴息资金分担比例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属地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同级财政分别承担75%、2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按原规定执行。贴息资金中由地方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 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2013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请各市财政联合当地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县(市)财政、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县支行、经办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妇联组织,认真抓好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