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经营、使用违法案件,确保我省瓜菜生产用药安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或督办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统一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6和12315。
第四条 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违法销售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地下、流动销售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在瓜菜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瓜菜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其它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线索。
受理举报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线索,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处理完毕后,应当对处理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归档。
第九条 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除司法取证或案件移送外,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信息。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跨省、市县区域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奖励,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的案件举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