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9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
二、稳定食盐价格,保障市场供应
食盐是生活必需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稳定食盐价格,不得随意调整食盐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加大投放力度,努力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加强市场和价格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盐、小包装成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含碘食品药品、口罩等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加大监测频次,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果断措施。
四、开展宣传引导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宣传当前相关商品市场供应充裕,价格总体稳定,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举报、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应对价格波动的值班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及时报送。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