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做好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但在认定中也发现部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企业发生更名、并购、重组、转业等事项后,未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因而影响了部份企业的申报和复审工作。现再次强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申报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请各单位提前做好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申报的准备工作。

  一、关于核心知识产权时间问题

  1、根据国家科技部等三部委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有关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2013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包含企业近3年内(2010、2011、2012年)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时间以授权公告时间或变更生效时间为准。

  2、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独占许可的专利授权证书时间和独占许可协议备案时间均应在近3年(2010、2011、2012年)内。

  3、企业在2013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计算核心知识产权评分时不列入计分范围,但可作为确认企业主要产品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依据。

  4、企业如有发生更名,也请及时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对申报认定(复审)的企业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引起的知识产权变更,若变更生效时间为申报当年的,在计算核心知识产权时可作为有效知识产权计算。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并购、重组、转业等事项应及时报告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若发生以上变化的(包括新设、撤销或增设分支机构以及原有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应在十五日内经设区市科技局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后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日内经设区市科技局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科高〔201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申报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其近三年(2010、2011、2012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为查帐征收。

  2、具有总、分支机构管理模式的企业,应如实将下属各分支机构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员工人数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的数据完整合并计入总机构。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个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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