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06-06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福建省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根据国家新产品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省科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事业、科研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当年新产品计划项目。 
  各县(市)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科委向地(市)科委申报。
  省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省直主管部门科技处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科委申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所在地(市)科委申报。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由主管部门或地(市)科委汇总后一式三份报送省科委。
  一、已列入省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所产生的新产品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即视同列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 
  二、未列入省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等证明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三)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四)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市和部门审查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省科委。省科委对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十二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至(五);
  (二)申报、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三)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立项审查的基础上,省科委组织编制《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年一次下达。
  第十五条 新产品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五份,经所在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上报省科委。省科委对各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省科委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提交评审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及省科技计划文件;
  (二)项目简介及相关材料的软盘; 
  (三)鉴定证书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五)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六)市场报告;
  (七)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八)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等材料或证明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十)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评估确认的新产品项目,由省科委下达新产品确认通知,并报送有关部门。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证书,凡符合国家新产品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
  第十七条 凡属省财政厅下达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税款返还名单中的省重点新产品,可按闽财税政[1996]027号通知的规定享受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的优惠政策。
  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期限为:
  (一) 国家级新产品按36个月掌握。
  (二) 省级新产品分别以下情况:
  1. 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按24个月掌握;
  2. 国内领先的按18个月掌握;
  3. 国内先进的按12个月掌握;
  4. 省内领先的按6个月掌握。
  具体返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重点项目,予以奖励。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 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
  (二) 属于国家和省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三) 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四) 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短时间内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新产品; 
  (五) 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第十九条 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可按照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贷款。各级财政可择优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省科委负责全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市)科委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财税支持的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省科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项目评估办法和重点项目的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其余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 建 省 劳 动 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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