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09-07    浏览次数:4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8件规章:

  一、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二、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告

  五、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六、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

  七、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九、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十、海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十一、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十二、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十三、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十四、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

  十五、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十六、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十七、海南省缉私没收物资拍卖管理办法

  十八、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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