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1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之前,暂由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核定。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通知》价格的,则执行《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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