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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9-11-01    浏览次数: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国有、集体企业可在二次开发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在二次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2.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在京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允许其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原单位应为其从事研究开发提供科研条件;以上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和商业秘密。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人员不得因兼职影响教学任务。

  鼓励在校研究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鼓励离退休科技、管理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继续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原单位应在科研仪器设备方面提供方便。本市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将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可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上述人员创办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一年内不到位的予以注销;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向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申请注册资本金担保,具体办法参照市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在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依据当事人商议确定,当成果部分占总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20%时,应按照市科委《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规定,经市科委认定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由市科委委托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他中介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优先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实施转化的,依据与成果权属方签订的协议,分别享有转化该项成果的收益权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协议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性质科技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4.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应与既无资产投入、又非主办关系的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脱钩后,企业不再承担向原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义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企业人员的档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5.理顺与主办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开办、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有货币、实物及人员投入并有预先约定的,依照预先的约定界定产权;没有预先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凡主办单位已经向企业收取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实物资产折旧费等,同时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界定为债权关系。其中,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已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不再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未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余额部分作为主办单位的债权。

  6.集体性质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金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集体所有。允许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在充分考虑技术和管理作用的前提下,按照贡献大小将属集体共同所有的资产产权全部或部分记在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改革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工代表大会证明及市科委的审批件办理注册登记。

  三、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时,凭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者,取得的股份及出资比例,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或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红利及转让股份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再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所得人可凭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以奖励或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证明,以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除享受《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外,可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企业进行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由市科委优先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立项并予以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同时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的各类担保资金提供的贷款担保。

  9.高新技术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可采取奖励期股、以优惠价和优先权购买股份等方式,吸收本单位技术和经营骨干参股。具体办法参照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10.大力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从1999年起3年内予以先征后返,其返还的部分建立创业基金,用于资助基地内新办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鼓励创办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1.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市、区县两级融资担保网络和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市财政以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及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12.积极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从1999年起到2003年止,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入库税票复印件,分别在市、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营业税和所得税返还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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