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5    浏览次数:1

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各州财政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成效,关系区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的完成关系到今后国家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的实施。各县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各县应确定一名县政府领导直接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主要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2011年4月2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各县要认真按《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编制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于2011年4月2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其中,自查报告中54项指标的当年数据以2010年度实际数填报,具体技术指导、技术审核和汇总,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开展必要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四、各县应在每年年底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的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按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撰写和报送绩效评估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绩效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提交绩效考核结果。 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依据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 六、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我省相关考核指标的上报情况,适时组织对被考核县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省环境保护厅       罗淑英,马德林 0971-8204451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葛劲松 0971-8121709           下载链接: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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