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工作。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海南省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海南省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产品已进行生产定型鉴定或样品(样机)鉴定,并已有一定小批量生产及销售;(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高,一般应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四)具有显着的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程序(一)受理初审: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申报由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必须填写《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产品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产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认定发证:省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产品进行认定。拟认定的项目、产品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发文公布和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七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工程、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省重点科技计划等计划的项目、产品,并属于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不需再进行认定,承担单位凭有关文件到省科技厅登记。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总结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工作。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海南省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海南省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产品已进行生产定型鉴定或样品(样机)鉴定,并已有一定小批量生产及销售;(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高,一般应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四)具有显着的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程序(一)受理初审: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申报由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必须填写《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产品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产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认定发证:省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产品进行认定。拟认定的项目、产品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发文公布和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七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工程、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省重点科技计划等计划的项目、产品,并属于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不需再进行认定,承担单位凭有关文件到省科技厅登记。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总结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