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洋浦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2011年2月22日,省加快发展服务业领导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征集2011年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的通知》,根据《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市县上报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委、省财政厅提出了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现就扶持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扶持的重点
当年能够完成建设改造或活动内容,并通过验收的以下重点项目:
(一)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旅游景点(区)的升级改造、功能配套。旅游产品、线路的创新开发。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开发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二)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新建或改扩建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
(三)在我省成功主(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文艺、体育、比赛等重大活动。
(四)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建设。
(五)奖励成长性好、贡献率大,年度上交税收额(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的扣除代扣代缴税收后的各项税收总额)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5位的物流龙头企业。
(六)奖励年组织集装箱箱源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位居前3名的航运企业。
(七)扶持在海口港、洋浦港、三亚港、八所港等港口首次开辟国际班轮航线。
(八)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九)省政府确定的项目。
近三年已享受过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二、资金扶持方式
除对少数具有公益性质,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奖励和无偿资助外,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符合扶持重点和资格条件的项目单位向企业住所地市县商务、旅游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企业住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2011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旅游、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后按择优原则进行排序,制成汇总表(详见附件)并出具推荐函,将申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商务厅(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处)、省旅游委(旅游开发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政策依据和资金扶持方式、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预期达到的建设目标和效果,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5、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6、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7、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近三年享受过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情况(含项目名称、财政性资金名称、额度,分年度列示);
10、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委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文审,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公示(为期一周)。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委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二)项目竣工或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由项目单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作出验收结论,省财政厅根据验收结论,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拨款文件同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委。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孔德华,电话:65330249;省旅游委刘佩军,电话:65200385;省财政厅谭昌友,电话:68531850。
附件:2011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