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价格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0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格尔木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青政〔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起,建立价格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州(地、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通报制度。我委将根据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按月对各州(地、市)排名,并进行通报。

二、建立蔬菜价格涨幅通报制度。按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鲜菜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按月对各州(地、市)排名,并进行通报。

三、通报发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以及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

四、为强化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我委将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就相关通报情况以适当形式对外发布。

五、对连续三个月涨幅排名靠前的地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导组赴相关地区进行督查。

六、各州(地、市)要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稳物价、保民生的各项措施,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市场供应,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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