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抢抓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机遇扩大出口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09-10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商务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进行调整,从7月1日起,启动以“简程序、减税负、确规范”为特征的“出口退税新政”,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严峻形势。

  一、出口退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本次退税新政对以往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方面。主要如下:

  一是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给企业提供了更长的办理退税时间。

  二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的规定,企业出口后可按一般企业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明确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四是调整了外贸企业退税的部分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从事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外贸企业用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法定凭证,外贸企业进口后复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五是扩大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范围。将此前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须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明确规定可以免税。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是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先退税后核销。

  七是改变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征税的计算方法。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原来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从2012年7月1日起改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二、落实退税新政的工作要求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范围大、内容多,对出口企业和市县外经贸工作的发展有着切身的利益,对全省广大出口企业而言是实实在在的重大利好,并将为我省外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保持外贸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一是认识到位。广大外经贸战线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本次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做个明白人”,提高指导外贸企业利用出口退税新政扩大出口的本领和水平。

  二是宣传到位。要通过座谈会、业务调研、电子信箱、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宣传出口退税新政,将退税新政这一外贸企业十分关注的政策及时告知辖区内每家出口企业。

  三是落实到位。出口退税新政最终效果的体现,关键在落实。要精心指导企业利用好政策,做好对企业的跟踪服务,帮助协调好退税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譬如,本次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给企业提供了宽裕的办理退税时间;取消小型及新办企业审核期12个月的规定,有利于此类企业出口业务的开展;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实行“先退后审、边退边审”的便捷模式,有利于扩大我省船舶出口;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征税,由按出口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征收改为按加工增值额和规定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为铜陵有色公司和马钢公司开展进料加工贸易,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明确了旅游贸易等免税的规定,扫除了旅游购物贸易的政策障碍,对我省旅游贸易企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契机。

  下半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盯住外贸发展目标不动摇,增强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用好、用足、用活退税政策,加强服务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进出口目标任务。

  特此通报

  安徽省商务厅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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