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