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