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外〔2012〕3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6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鼓励扩大出口,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湘发〔2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是我省在现行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下,进一步调动我省各地区出口积极性,鼓励出口,适度缓解、均衡市县财政负担压力的奖励性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优先。资金分配与地区出口增量直接挂钩,积极支持各地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出口。
(二)协调发展。资金分配兼顾促进发展与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地区出口情况和财力情况,适度均衡地区间的出口退税负担。
(三)客观公正。资金分配依据统一数据来源、统一计算公式,体现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公开透明。资金分配方法、以奖代补结果公开,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激励性。
第五条 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公式法计算确定。
第六条 计算方法:
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以上一年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承担额为基数,对当年的各地承担额增量部分,根据各地区以奖代补比例计算确定(奖励金额小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具体公式为:
各地区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当年度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承担额-上年度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承担额)×各地区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比例
1、年度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承担额的确定
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各市州、县市区出口退税数额,按照我省现行中央、省、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计算当年度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承担额。即当年度预算结算时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负担上解省财政数额。
2、各地区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比例的确定
根据我省出口情况和财力负担情况,实行分地区差别化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比例:长沙地区20%,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地区40%,永州、衡阳、郴州地区50%,邵阳、怀化、张家界、湘西地区60%。出口退税以奖代补比例根据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在每年度财政决算后,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地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严禁用作其他用途。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商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将当年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出口退税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扣减或收回资金、取消享受以奖代补资金资格等。对资金使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