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解释对照解读(上)

发布日期:2005-01-07    浏览次数:2
编者按

2004年12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刑法条文是如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又是如何进行解释的?本报从今天起,分上、下两部分刊登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同时,特邀王兵、李顺德、陶鑫良等业内权威就相关条款进行逐条解读。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专家解读

王兵:新的解释对“相同的商标”的解释扩大了,一般意义上相同商标就是完全相同,但现在又加了“基本无差别”,这实际上包括了“近似”的商标,这还是有差别的。原来刑法中没有把近似商标侵权放到刑事处罚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同商标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构成民事侵权,这实际包括四类侵权行为,其中只有一类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其他三类只负民事、行政责任,现在加进了一种,扩大了处罚范围。

关于“使用”概念的解释,原来一般意义上使用就是指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但此次解释从刑法包含的面上扩大了,不仅是降低门槛,刑事惩罚的范围也扩大了。现在规定不仅仅是指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包括在包装、展览、合同等上面使用都算。

2、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专家解读   

王兵:此次司法解释处罚门槛降低,不仅是从定罪数额上比以前少了,与刑法其他犯罪条款中的定罪数额相比,也降低了。

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解读

李顺德: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四条对“假冒专利案”也进行了规定:“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新司法解释与此规定基本一致。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对假冒专利罪加大了惩罚力度。具体表现在新司法解释增加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

同时,该条中的第(三)项比原来的“追诉标准”规定得更加明确,不管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假冒他人两项以上专利,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万元就构成犯罪。与该条第(一)项不同的是,该条中的第(三)项规定的假冒他人两项以上专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要求只为第(一)项要求的最低数额的一半,很明显,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加强。

司法解释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专家解读

陶鑫良: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中的第三项,即“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这里的使人误认的主体应当明确限定为合同的相对人,否则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也可能会存在误认,所以在这里应该明确。

(请继续关注本报1月7日第二版)

专家简介

王 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顺德
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 本报记者 魏振豪
■ 实习记者 魏小毛
整理采写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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