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信用建设,提高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业诚信档案适用于本省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办事机构)、外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境内依规定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 本行业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和执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批准成立日期、批准文号、执业证书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机构类型、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量、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及代理人名单、分设机构情况、法人代表或合伙人(或股东)姓名、年代理业务数量等各类信息。 (二)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及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褒扬情况等。不良记录主要有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民事败诉案件及判决结果,受行政处罚、行政惩戒情况,被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情况,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或超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私设分支机构情况等。 第四条 执业专利代理人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入伍时间、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称、职务、执业证号、资格证号及取得时间、执业起始时间、人事档案存放地点、联系方式、每年业务情况、培训情况等。 (二)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执业资格代理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情况,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其他社会团体的褒扬情况等。不良记录包括: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民事败诉案件及判决结果,被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情况,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或超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受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谈话提醒、行政处罚、行政惩戒情况,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需要记录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代理人信用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代理人出现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需记录到诚信档案的情形,以及根据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职能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代理人出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需记录到诚信档案里的,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相关信息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记载到诚信档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执业专利代理人信息,省知识产权局将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并将结果抄送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和执业专利代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的,可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诚信档案目前主要供省知识产权局对本行业各机构和个人诚信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条件过渡到对社会公众披露和查询。省知识产权局对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并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查阅诚信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