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属远洋渔业企业:
为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努力形成政策和资金合力,2009年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筹兼顾、统一组织、对口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中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515”工程总体目标,以500家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以中小型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补充,以财政扶持为导向,以信贷投入为保障,重点扶持300家左右重点龙头企业,带动100亿元左右的信贷投入,促进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基地规模和市场规模,提高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带动能力;扶持10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扶持30家左右标准化的种植、养殖基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技术操作规程,提升农产品原料质量和档次;支持15家左右带动作用明显的远洋渔业龙头骨干企业提高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我省远洋渔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扶持重点
按照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围绕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等优势产业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苹果、花生、蔬菜、肉牛肉羊、奶牛、肉禽、生猪和水产品等10种优势农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养殖基地,扩大生产加工规模,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技术联盟,研发、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标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一体化组织模式,以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民建立更为紧密、公平、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扩大远洋渔业企业发展规模,提高我省远洋渔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实力。
三、扶持对象
农业产业化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中小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远洋渔业企业。其中2009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将优先扶持。
四、扶持方式与范围
(一)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研发、引进、改造技术与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收购农产品原料,建造、购置、改造远洋渔船等方面的新增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规定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最长不超过1年的贴息。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固定资产或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方面、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内支付利息的以下贷款进行贴息:(1)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2)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4000万元。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借新还旧、合同续展等贷款,以及2007年以来已贴息过的企业贷款不在此次贴息范围内。
(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贴
对于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的以下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养殖基地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3、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三)限制和不予扶持产业项目
1、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对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棉纺织工业、造纸工业类的产业项目不予扶持。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捕捞项目,以及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限制申报;对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以及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五、申报额度及数量
(一)申报额度: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小型龙头企业每个不超过50万元、远洋渔业企业每个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贴一般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每个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每个3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二)申报数量:根据各市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量,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的有关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分类确定各市项目申报数额(详见附件2),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中所申报的中小型龙头企业个数,分别不得超过申报数量的25%和40%;远洋渔业企业限烟台、威海两市和省属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申报,不受分配申报数额限制。各市不得超额申报,同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六、申报要求
(一)各级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在资金性质不变、申报渠道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重点要按照申报条件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遴选推荐信誉高、效益好、作用大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并对有关数据、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工作统一组织、统筹安排,重点对申报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该类行为,省里将暂停申报单位及其所在县以后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为保证贴息项目的真实性,对申请贴息的龙头企业贷款,各市须统一到同级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进行逐笔查询核实,并随申报文件上报查询情况表(见附件5),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单独出具企业银行借款查询授权书(见附件6),查询完毕后留存人民银行。查询结果仅作项目评审依据,任何单位、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或作他用。
(三)各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前分别对口报送省农业厅(1份)、省海洋与渔业厅(1份)、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5份)、省财政厅(1份)。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附件(申报2009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通知附件下载):
1.2009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数额分配总表(不发)
2.2009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数额分配表
3.2009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4.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书
5.人民银行企业贷款查询情况表
6. 银行借款查询授权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