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分为初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省级委托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阶段、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贷款融资服务。

  第三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提供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范围如下: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条  扶持条件体如下:

  (一)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

  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要求。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确定的省级合作银行签署约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省财政厅在合作银行分别设立初始创业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并按约定协议向专户存入引导资金。

  第七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自设立起,前2年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2-3倍进行放贷,第3年开始逐步放大到5倍。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自设立起,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放贷,形成引导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八条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委托当地国有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上浮利率,其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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