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1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质监字〔2009〕6号


关于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促进各级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厅决定从2009年起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量化考核的对象是各市农业局(农委)。

  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三品”认证、农药监管、例行检测、批发市场检测室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交流10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和细则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并在年初发给各市参考。

  二、考核办法

  考核分日常考察和年终总评两个层面进行,采取量化打分形式,满分为120分,其中日常考察20分,年终总评100分。

  (一)日常考察。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各市日常工作进行考察,主要是考核省厅安排的工作是否如期完成,是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是否及时上报抽检不合格样品查处结果,发生突发事件是否能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是否按时参加会议等。

  (二)年终总评。由省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市进行现场考核打分。一是听取工作汇报;二是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原始记录等;三是抽查部分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药经营店等现场;四是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三、考核等次

  总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总分在90分(含)至99分的为良好,总分在80分(含)至89分的为一般,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较差。对考核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彰,并将考核分数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通报。量化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市和引发事故的产品产地所在市均不得评为优秀、良好和一般等次;对省里发现有销售甲胺膦等五种有机膦农药行为或省级例行检测平均合格率比上年降低的,以及考核时有伪造文件、生产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纪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量化考核是检验工作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要予以高度重视。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09年度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量化考核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产品 质量安全 量化考核 意见


  抄报:农业部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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