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委核定了《通知》中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通知》中未列药品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一、二)。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件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件价格的,则执行附件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部分抗生素和循环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