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 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每月发给 10 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 、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 , 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 , 又生育了一个子女, 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 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 不予办理《光荣证》。
2 、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 需由夫妻双方申请, 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 , 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 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 经发放单位同意, 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 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发给。
2 、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 , 单位委托存档者, 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 个人委托存档者,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 、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 、农村居民, 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并给予每人不少于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 、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 、女方年龄在 49 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 ,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每人享受不少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 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领取。
2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 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 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
(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 、此项经济帮助, 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 、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 应具有本市户籍。
2 、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离婚或丧偶后, 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 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 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 应重新办理《光荣证》, 按规定领取。
3 、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一方死亡, 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 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 、再婚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 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 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 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亦不再享受独生予女父母奖励。
5 、再婚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收回《光荣证》,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 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 、夫妻离异, 均未与他人再婚过, 这对夫妻又复婚的,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 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 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 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 重新办理《光荣证》,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 、自费出国人员, 出国期间, 奖励费停发。
9 、资金渠道问题,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 女方已满 55 周岁, 男方已满60周岁的, 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 集中补发有困难, 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 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 50 周岁退休的, 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