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客货运输收费和客货运输票价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4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近期,由于燃油价格上涨,造成客货运输经营成本增加,为切实减轻我省运输企业及司机的负担,维护运输行业和社会稳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涉及客货运输收费和客货运输票价的重点检查,进一步规范涉及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制止各类擅自提高运价、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限

此次检查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安排部署,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组织实施,以同级检查为主。对涉及向客货运输行业收费的省级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对省以下机构和客运企业的检查,由各市、县(区)物价局组织安排。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发生的各类涉及客货运输收费和客货运输票价的价格行为,重大问题可向上追溯一年。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自行出台涉及客货运输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二) 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 有关部门继续向客货运输企业或司机收取已明令取消的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等收费项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06]566号)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收费。

(四) 有关部门或协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客运司机强行摊派或收取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的行为。

(五) 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及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六) 有无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七)城市出租汽车、公路客、货运输票价及相关的客运延伸服务费,各种客运票务代售服务费,以及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重点检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6月30日前结束。此次检查主要在省、市、县政府所在地进行。

四、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把此次客运票价和涉及客运收费重点检查提高到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认真组织部署,合理调配检查力量,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务求取得实效。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的两件典型案件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971)6158785 传真:(0971)6158717

邮箱:qhjgjdjcha@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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