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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