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用其所拥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的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缴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