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对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下列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