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4-28    浏览次数:1
       
                                                 (2005年4月1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 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专项办职责是:1、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2、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3、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4、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5、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6、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项 目 立 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
  第七条 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
  第八条 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 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专项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要求,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初稿,经推荐部门审查,由业务处组织监理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并修订后,提交专项办审核。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

  第三章 过 程 管 理
  第十三条 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九条 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专家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有关业务处会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专题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业务处、专项办核查和相关处室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专题验收工作由专项办组织,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专题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有关业务处、监理组审核,专项办审批。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专题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五条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性;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五)专题任务分解;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七)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八)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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