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农业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3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拟开展2012年蔬菜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包括《关于同意甘肃省定西市渭县等71个县市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2492号)文件下达资金计划的9个县(市)蔬菜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 验收内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对各示范县项目建设批复的实施方案(修改版)及《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承诺书》落实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工程实施预期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内容。具体如下: 1. 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 2. 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3.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 项目验收总结情况。 三、 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五)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四、验收方法、程序 (一)验收方法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联合组织有关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组成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负责对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 验收程序 1. 单位自查。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没有问题的,逐级呈报验收申请。 2. 组织验收。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建设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考核指标表》(附件1)。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3. 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验收结果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财政部门将向国家提出余款拨付申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请有关设区市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单位进行自查,并将验收申请于4月8日前报省发改委(环资处)、省财政厅(经建处)、省农业厅(环保站)。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侯晓丽0311-88600509 省财政厅刘真 0311-66651281 省农业厅吴鸿斌 0311-86213440 附件: 1.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考核指标表 2.河北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样本)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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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冀发改环资【2014】521号附件.pdf |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3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拟开展2012年蔬菜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包括《关于同意甘肃省定西市渭县等71个县市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2492号)文件下达资金计划的9个县(市)蔬菜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 验收内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对各示范县项目建设批复的实施方案(修改版)及《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承诺书》落实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工程实施预期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内容。具体如下:
1. 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
2. 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3.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 项目验收总结情况。
三、 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五)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四、验收方法、程序
(一)验收方法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联合组织有关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组成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负责对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 验收程序
1. 单位自查。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没有问题的,逐级呈报验收申请。
2. 组织验收。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建设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考核指标表》(附件1)。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3. 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验收结果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财政部门将向国家提出余款拨付申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请有关设区市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单位进行自查,并将验收申请于4月8日前报省发改委(环资处)、省财政厅(经建处)、省农业厅(环保站)。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侯晓丽0311-88600509
省财政厅刘真 0311-66651281
省农业厅吴鸿斌 0311-86213440
附件:
1.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考核指标表
2.河北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样本)
附件: 冀发改环资【2014】52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