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及《“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鼓励各类在京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条件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条件指一切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资源保障系统。主要包含四类:科技基础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条件和科技人才条件。
首都的科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战略资源。促进科技条件共享,是提高财政投入绩效和科技条件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本意见主要针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各类在京的科技基础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条件。
第二条 制订和实施本意见的目的是: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首都科技创新的保障环境,支持社会各类科技条件资源的开放共享;引导社会更加关注并积极促进科技条件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北京科技条件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首都强大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变为创新优势。
第三条 制订和实施本意见的基本原则是:
1、创新机制,注重绩效。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合理高效的资源整合共享机制,不断创新科技条件服务机制和模式。不断建设和完善科技条件服务的绩效考评机制,提高科技条件的使用效率。
2、面向需求、突出应用。紧密结合创新需求,重视解决科技资源利用中的实际问题,以利用促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充分调动科技条件资源所在方、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方和科技条件需求方三方主体积极性。根据三方主体特点,积极探索调动其积极性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领导,完善政府内部的协作机制。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促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条件平台的统筹和管理,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五条 拥有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的单位均须尽社会共享义务。各有关单位对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并由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同时,均须向社会开放。
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促局向社会公示有关开放共享情况,以利于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试点,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社会各类科技条件资源的开放共享。政府通过支持试点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试点平台的运行机制、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专业孵化器建设要以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为重要内容,促进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专业孵化器建设相结合。
政府支持的试点平台主要包括三类:面向基础研究的联合攻关条件平台;面向企业创新需求的共性技术转化服务平台;面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支撑平台。具体形式可以是实验室托管、合同实验室、服务联盟、孵化器科技条件支撑平台等多种类型。
申报试点平台的单位须按照以下准入标准:拥有一定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条件资源;具有较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提升现有科技条件资源利用率;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
市科委负责解释试点平台的准入标准以及试点平台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试点平台准入标准决定应否支持;并负责指导专业孵化器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七条 完善科技条件平台试点单位的绩效考核和支持机制。以科技条件服务产生的可转化项目数量、支持的创新机构数量、支持的创新项目数量和开放共享机制效率等为主要指标,结合科技条件的使用效率、与专业孵化器结合程度等指标,定期对试点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政府专项经费支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条件开放共享查询服务功能。要加强科技条件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进一步整合完善科技条件信息服务网站,以信息共享带动资源共享,为用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条件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技条件信息服务网站的完善。
第九条 积极发展科技条件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和完善机构认定标准、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提高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科技条件资源调研,清楚掌握市财政支持的科技条件资源,清楚掌握中央在京单位和社会自建的科技条件资源的共享现状。要明确各有关部门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着重协调解决科技条件开放共享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有效地调控增量资源,激活存量资源,积极探索科技资源共享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激励科技条件资源所在方的开放共享行为,保障“谁开放、谁受益”;加大对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实现“谁服务、谁受益”;支持科技条件需求方积极使用科技条件资源,做到“谁使用、谁受益”。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科技条件各类资源的有关管理办法,建立大型科技基础设备设施的购置评估制度,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科学调控和监管科技条件增量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促进科技条件共享机制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调整优化投入结构。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性科技条件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运行经费要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条件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的培训培养体系,为科技条件资源管理和服务提供雄厚的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 大力宣传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和科技条件共享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科技资源共建共享重要意义的认识。将科技条件的开放共享与科普活动相结合,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支撑。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30日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