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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15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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