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9日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
研发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协同创新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国家及我省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是以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以省内龙头企业为主体,优势关联企业参与,集聚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优势科技资源,以攻克产业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为重点任务,按市场机制运行的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独立研发机构。
第三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按照产权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有效监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建。
第四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研发扶持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属地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规划,由省内龙头企业牵头,优势关联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参股组建并独立运行的研发实体。
(二)有明确的市场目标项目,产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能解决产业链环节的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三年内完成产业化生产,开发具有带动作用的新产品。
(三)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团队。
(四)有固定的研发场地。
(五)组建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投入资金不低于省财政扶持资金的4倍。
(七)设区市政府对协同创新体有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底负责组织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科技协同创新体的认定工作。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资金投入
第九条 研发扶持资金采取有偿使用、溢价返还的方式使用,以科技协同创新体龙头企业的股权质押方式进入。
第十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项目及其预算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科技厅每年按省财政厅规定时间将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项目及资金下达给委托的管理机构——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文件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股权质押和借款合同,及时将项目资金拨入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监管帐户。
第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资金、技术等方式入股。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公司进行资本投入。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协同创新体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得信贷支持。
第四章 资金返还
第十四条 研发扶持资金实行返回退出制度。期满后,协同创新体应按借款合同一次性将扶持资金返还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返还的,经科技协同创新体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协同创新体上市,研发扶持资金应按相关上市规定清算退出。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所在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为科技协同创新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技协同创新体管理,提出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组织申报、评估、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与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所在地科技协同创新体申报、监督与管理,并对其申报并被选定的科技协同创新体项目运行绩效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负责资金的拨付、会计核算以及资金的到期回收。收回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研发扶持引导。
第二十三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的龙头企业以其股权质押承担扶持资金的返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负责派监事对科技协同创新体运行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必须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资金监管帐户,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对研发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科技厅审批,金融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办理银行转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负责向管理部门报告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每月提交一份财务报表,每半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报送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决算及项目总体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对科技协同创新体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况作为科技协同创新体今后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设期满,科技协同创新体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请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研发扶持资金的,可终止扶持并处分质押股权。省科技厅取消有关单位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规定时间内拒还研发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执行第三十二条罚则外,管理机构可采取法律等手段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研发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经费支出范围等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13]8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