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7    浏览次数:2

琼商务建〔2011〕145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家电、摩托车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授权企业、备案网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的通知》(商建函[2009]5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518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家电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选好参与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企业,请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按本通知方案要求,择优选择企业项目(已列入网络建设补助企业除外),抓紧时间、选准项目,按时完成本次家电、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升级改造工作任务。
  省商务厅 电话:65313528、传真:65335988(家电)
       电话:65330684、传真:65357245(摩托车)
  省财政厅 电话:68530268 传真:68531840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海南省家电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
                 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的通知》(商建函[2009]5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518号)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17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用好网络升级改造扶持资金,发挥最佳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任务与目标
通过合理安排国家家电、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资金,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升级改造,规范下乡产品流通渠道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畅通的流通网络,提高流通效率,扩大产品销售。重点目标是扶持销售量大、补贴兑付率高、售后服务好的家电、摩托车流通经营企业和网点,方便农村群众选购下乡产品,扶优扶强家电、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网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不断增强下乡产品影响力,更好地实施惠民服务。
二、扶持项目对象范围
扶持尚未纳入我省家电、摩托车下乡网络企业改造项目。2010年已安排的我省家电、摩托车下乡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的企业(网点),不享受本次资金扶持。
  (一)家电扶持项目对象范围。
销售网点(大卖场)。扶持市、县家电下乡大卖场网点升级改造项目(包括卖场设计设置、卖场形象、下乡产品专柜改造、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展示及人员培训等)。
  (二)摩托车下乡项目对象范围。
  1、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1)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2)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2、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1)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2)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三、家电、摩托车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一)家电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大卖场改造项目每个支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
  (二)摩托车下乡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1、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2—3万元。
   2、摩托车下乡售后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2-3万元。
  四、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一)家电下乡项目。
市、县(区)项目的安排主要基于当地备案网点数量及销售量的大小,每个市、县(区)安排大卖场项目1—3家,由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初审后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确认后下达。
  (二)摩托车下乡项目。
以市县企业数量、规模、销售业绩、诚信度及网点项目条件为依据,重点支持23家企业项目。其中,汽车摩托车下乡项目: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各支持2家,其他市县各支持1家(见附件4)。
  (三)未达到项目要求,或没有申报项目的市、县(区),由省里统筹调整。
  五、申报条件
(一)家电下乡大卖场项目申报条件。
(1)大卖场的销量在当地市、县(区)排名居前;
(2)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卖场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购买须知,张贴或设置产品公告栏等;
(3)店员经过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家电下乡政策,配有家电下乡产品上网报送电脑,有专人负责信息录入;
(4)实行现场直补,补贴兑付率高,达98%以上;
(5)无骗补、无超限价销售、无销售假冒伪劣家电下乡产品等情况;
(6)销售下乡产品质量无投诉,或有投诉但能及时处理,投诉率低。
  (二)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条件
  (1)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在该市县摩托车经营场所、经销摩托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店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5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对乡镇销售网点的配送要求,能确保在48小时内配送到位。
  (2)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在该市县乡镇经营场所、经销摩托车排名位居前列;店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
   2、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条件。
  (1)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摩托车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仓库,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升降台、空压机、充电机、专用工具等设备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具有3个摩托车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授权,至少具有维修保养3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接受过摩托车生产企业专业培训的品牌摩托车维修专业人员不少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具有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备用摩托车;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乡镇摩托车维修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存放处,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充电机、专用工具等常用维修设备;至少获得1家品牌企业授权,至少具备维修保养2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还应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备用的摩托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六、申报企业、网点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家电下乡项目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家电下乡大卖场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
  2、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简要);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二)摩托车下乡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摩托车下乡网点项目改造申报表》(附件5)
  2、项目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提纲式);
  3、按申报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说明;
  4、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材料等。
  七、项目申报与实施
  (一)企业申报。凡符合家电、摩托车下乡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网点,均可按规定要求,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市县(区)商务局进行申请,并提交项目改造实施方案。
  (二)市、县初审。由所在市县(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项目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
  (三)上报数量比例。
  1、家电下乡项目: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及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万宁、东方、澄迈各报2—3家;其他市、县及海口市琼山区、秀英区不超过2家。
  2、摩托车项目:按分配项目数量比例的1:2上报。
  (四)项目实施。市、县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的企业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导企业按制定的改造方案实施,并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签字确认,分别填写验收情况表(附件3、附件6)及相关材料。
  (五)集中上报。各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要求完成企业项目改造验收后,填写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组织验收抽查和复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市、县的项目初审材料后,组织人员到市、县进行项目抽查、复审,最终确认项目及补贴资金数额。
  (七)资金拨付。经验收确认项目及补贴资金无误后,由省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要求,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拨划到项目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企业、网点。
  八、时间安排
  (一)组织企业申报: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二)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初审上报:2011年5月6日—5月24日;
  (三)省商务、财政部门审定:2011年5月25日—6月10日;
  (四)项目实施:2011年6月11日—7月30日;
  (五)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检查验收:2011年8月5日—8月20日
  (六)省商务、财政部门验收抽查、复审:2011年8月21日—9月10日;
  (七)省商务、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企业项目并拨款:2011年9月18日—9月30日。

附件:附表【1.家电下乡大卖场改造项目申报表 ;2.家电下乡大卖场改造项目汇总表 ;3.家电下乡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表;4.摩托车下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安排表;5.摩托车下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申报表 ;6.摩托车下乡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表】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