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对补充申请2013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了审核,认定南昌慈善总会、江西省赣州市慈善会为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