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内容概要: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六章28条,分别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范围界定、搬迁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相关税务处理、应税所得的计算以及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详细的规定。
政策解读: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同时列举了6类政策性搬迁的具体情况。《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但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