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3    浏览次数:3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起收取100元。

(2)100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起收取200元。

(3)1000平方米以上,每起收取300元。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应不高于2元。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300号)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工程勘察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242号)规定执行。

五、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798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24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七、各州(地、市)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和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363号)同时废止。

 

 

 

 

normal align=center>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