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教育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直属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