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3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建立项目长效监督机制,根据《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青政办[2003]10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几年来,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有力地支持了项目建设,尤其是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项目稽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规划的实施,我省投资强度持续加大,政府投资在灾后重建、藏区发展、生态保护、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基础产业、社会民生等领域还将处于重要拉动地位,全省项目稽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重要的任务。但与之相适应的我省各级项目稽察工作还不完善,大部分的州、县及专业领域尚未建立项目稽察机制,一些问题屡查屡犯,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致使政府投资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项目管理迫切需要规范和加强。

1、加强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稽察监管,对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状况,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项目稽察机构。各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并根据各地实际对县一级稽察机构的设立提出要求。原则上县一级都要设立(或合并设立)稽察机构;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监督,做到稽察职能不缺位。

(2)配备项目稽察人员。各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内选调1-3名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专职人员到稽察机构工作。选调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3)保障项目稽察经费。各州地市、县在成立机构、确定人员的同时,对稽察所需专项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确保项目稽察专项经费落到实处。

2、加强制度建设

按照科学规范、相互配套、合理实用、适应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稽察法规制度建设,使稽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及规范化的轨道。

(1)认真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确保工作正常秩序。

(2)规范项目稽察行为及稽察结果处理的原则和标准,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稽察结论及其处理办法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努力形成稽察合力

树立大稽察工作理念,通过联合稽察、交叉稽察、委托稽察、联合监管等方式,上下沟通、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强化项目的动态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相互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督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合作构架,以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督,努力形成稽察整体合力,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4、加大项目稽察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法,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大力宣传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目的和任务,增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社会意识,营造良好的项目稽察舆论环境。

二、明确任务,健全机制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是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监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项目稽察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保证、财务管理及后评价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重大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紧紧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中心任务,做好服务工作。要本着“想项目建设所想,急项目建设所急,干项目建设所需”的思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政策落实,为当地政府制定政策、安排建设计划、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2、分工负责,提高项目稽察工作质量。省级主要负责对全省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检查,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州地市、县主要对分布广、投资规模小以及列入当地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稽察,采取州地市组织安排,县负责检查的方式进行,省在州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州地市和县项目稽察部门逐级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稽察工作安排。通过交叉稽察、委托稽察、抽调人员参与省级稽察,以查代训等方式,加强横向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项目稽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3、抓住项目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推动稽察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突出项目开工前、概算调整前、竣工验收前、工程招投标过程、资金使用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稽察。二是关注项目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加强对运行状况的稽察和评价。三是要逐步把项目前期工作纳入稽察范围,实行关口前移,预先做好风险防范。要将项目业主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内容作为稽察监管的重点。

4、逐步开展全方位的项目稽察。按照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各级稽察办要选择一些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所谓全过程监管就是要从项目建设一开始,一直到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前期准备、概算投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项目投产的绩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察,帮助项目单位预防在先,以使项目不出问题,少出问题,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改变一个项目一次稽察“定终身”的工作模式,实行定期稽察和不定期稽察相结合的办法,并强化经常性稽察,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加大问题整改,建立稽察整改长效机制。稽察工作要树立权威性,稽察工作的结果是有力的整改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对稽察后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提出书面报告。项目稽察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稽察会同主管部门约见项目单位和所属地区的负责人当面指出问题,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落实。对问题整改实行挂号制,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整改,直至问题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

6、加强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项目,要敢于碰硬和查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并将调查核实和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7、加强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工作。对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等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项目监管。

8、加强对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通过解剖案例,查找问题症结,分析问题成因,继而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必须锻造一支政治素质硬、法律意识强、执法行为规范的稽察人员队伍。项目稽察人员要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切实提高业务素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准确全面的履行职责,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稽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上来。要加强稽察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努力提高全省稽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加强稽察廉政作风建设

稽察工作人员要行为规范,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吃苦耐劳,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反映情况。

1、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稽察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适宜公开的稽察情况,使项目稽察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稽察就是服务项目建设。发挥项目稽察对项目建设的帮带作用,以查代教、以查带帮,通过查的手段,实现解决问题和服务项目建设的目的。

3、不与被稽察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不为利益所诱惑,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项目单位的日常活动,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始终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清正廉洁。

4、坚持求真务实,既不夸大事实,也不缩小问题的原则,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以真诚负责的态度履行稽察职责,做好方方面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减少稽察阻力,扩大稽察影响。

五、工作要求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以上意见尽快建立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机制,于2011年 10月底前做好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章立制等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发改委项目稽察办公室。我委稽察办要加强对各州地市及县级项目稽察办的工作指导,抓紧对新配备稽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尽快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起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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