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2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我省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发挥我省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市场决定、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有序发展,面向全球、发展安徽”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全球范围优化资源配置,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快培育一批安徽本土跨国经营企业。“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累计对外实际投资35亿美元以上,其中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10户;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80亿美元以上,其中完成营业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10户。2013年至2020年,全省对外实际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走出去”企业数量较2012年末翻一番,达到600户,其中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10户;培育3个以上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

  (二)发展方向。

  推进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资源能源需求,重点支持企业加大境外矿产资源、装备制造业、农业等领域投资合作力度,参与重大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合作,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拓宽我省重要资源能源供应渠道。

  推进优势产业转移。重点支持农业、汽车、建筑材料、装备制造、家电等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富裕行业和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促进我省优势产业和易受贸易摩擦影响的产品生产有序向境外转移。

  推进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境外销售渠道、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探索新型营销模式等多种方式,发展跨国连锁经营,建立国际化营销服务体系,提高我省产品国际市场销售份额。

  推进境外研发布点。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引进高新技术和高端人才,增强我省本土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推进对外承包劳务拓展。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大型工程和总承包项目,争取国家援外项目,打造“徽工皖匠”品牌,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向高端发展,带动出口和劳务输出。

  推进服务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从事物流、金融、保险、旅游、文化等服务业,扩大“走出去”领域和规模,提高我省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推进企业境外上市。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设立境外资本运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实现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二、推动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三)培育壮大“走出去”主体。鼓励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引导企业制订实施品牌、资本、市场、人才、技术国际化战略和跨国经营发展计划。制订“走出去”骨干企业扶持计划,支持“走出去”企业加快做大做强。建立中小企业跨国经营成长激励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推动企业提高跨国经营能力。依托我省农业、汽车及零部件、建材、装备制造、家电、纺织服装、新能源、文化等产业发展优势,鼓励企业通过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推动“走出去”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走出去”骨干企业以及国外相关企业、商(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配合国家周边外交战略,支持企业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长江中上游地区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对外开放合作战略平台“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贸促会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提高企业集群化发展水平。鼓励省内“走出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境外农业综合开发、建材生产、汽车及零配件生产、资源合作开发等“走出去”联盟。支持有实力的跨国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带动中小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在境外重点市场建设安徽品牌商品销售和物流中心,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安徽产品销售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促进企业提高协调发展能力。引导企业选择与我省经济互补性强、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支持企业赴非洲、南太平洋、拉美、欧洲等地区发展,借力壮大本土总部经济,形成境内外产业互补、要素合理配置的协调发展格局。依托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搭建“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平台,促进拥有国际品牌、掌握核心技术的“走出去”企业回归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在用地、资金和人才等要素保障上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统筹各类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经贸合作区和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品牌并购等方面给予补助或贴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的境外项目,给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支持。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引进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有关“走出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和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在避免双重征税前提下,区别投资国家和地区、投资行业等,按规定采取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减税、免税等不同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融资抵押方式。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优惠贷款+商业贷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方式,帮助“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中非、中葡、中委、中国—东盟等投资基金合作,促进其参股投资我省“走出去”企业。支持“走出去”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通过境内外上市进行直接融资。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保险服务,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加快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安徽分公司等)

  四、加强服务促进

  (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国发〔2013〕4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持“走出去”企业申办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开展“走出去”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的因公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支持企业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行申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

  (十一)加强平台建设。围绕企业“走出去”规划布局,推动我省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建立投资贸易互惠机制,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整合相关国别、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指导企业加强境外项目前期风险评估,科学制定项目实施监控和风险分担转移预案。完善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宣传服务,增强“走出去”企业境外风险防范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外办等)

  (十二)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三)加强中介服务。培育发展面向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联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别风险、信用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发挥海外华人侨商组织、我国境外贸促机构和商(协)会等作用,依法维护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外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贸促会等)

  五、加强组织指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开放型经济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完善“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走出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外事(侨务)、国资、金融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全省企业“走出去”组织化水平和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投资指引。不断完善全省“走出去”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家“走出去”战略布局及有关援外计划、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引导“走出去”企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发布我省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产业指引,引导企业选准国别、产业、时机和方式稳健“走出去”实施跨国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

  (十六)加强统计考核。完善“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建立“走出去”形势分析制度,健全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探索建立“走出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支持企业“走出去”具体工作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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