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我省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水、用热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其中,对用电价格,其受电变压器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在320千伏安以下的,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对用气、用水、用热价格,请各地尽快研究并做出调整,实行与工业同价。

二、各地继续做好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切实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清理规范涉农收费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清理整顿和规范摊位费,结合政府对摊位费补贴等实际,指导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特殊时期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政府平价蔬菜销售补贴等优惠政策,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严格落实蔬菜经销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利用管理职能和市场优势地位向蔬菜经营者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