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8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1〕281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格尔木市环保局,各放射性工作单位: 近期,全省即将举办纪念建党90周年、环湖自行车赛、青洽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加之日本核电站事故引发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的高度关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为防止辐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各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好辐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州地市环保部门应将辐射安全工作纳入对县级环保部门的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对本地区放射性工作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名单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防护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严防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日常辐射安全检查。各放射性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开展经常性的辐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是否丢失、被盗、失控,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人员是否受到超剂量照射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实行工作月报制度,每月将开展的日常辐射安全检查情况,上报所在州(地、市)、县环保部门。重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检查情况,每季度末书面上报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底对辐射安全自查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于次年1月30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机关报送年度评估报告。 三、扎实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辐射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各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对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情况每半年进行总结,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组织对重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物的安全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水泥生产企业放射源的监管,对淘汰落后的水泥生产装置的企业,在停用、拆除生产装置前,监督企业加强对在生产线上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将闲置废旧的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收贮。严防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等现象。一旦发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收贮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安全收贮全省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认真安排好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值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安保措施,保障通讯畅通,做好辐射防护和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库区安全。加强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安全监护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家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并对本单位持证期间辐射安全防护和放射性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各州(地、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需要延续换发和尚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性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做好许可证核发和换发工作。各放射性工作单位新增和报废的射线装置,须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       二О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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