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定电煤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各煤炭生产企业、火力发电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各煤炭生产企业加大煤炭开采力度,保障电煤供应,火电发电机组基本正常运营。但受国内电煤趋紧及我省电煤生产环节工作面调整等影响,省内电煤短缺矛盾显现,火电机组不能保证全开满发,电力供需出现矛盾。同时,电煤价格有所上涨,给发电企业带来新的经营压力。为了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1]659号)精神和省政府《保障全省电煤供应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1]4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电煤价格稳定。根据国家规定, 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电煤价格规定如下:在今年5月6日电煤合同签约会上,供需双方在电煤合同中已约定的价格,为今年最高限价;未约定价格的,今年电煤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nth="5"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月6日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二、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合同。煤炭和电力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稳定电煤价格的各项规定,不得把合同煤兑现量与市场煤购买量挂钩,不得通过降低煤炭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自觉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和价格秩序。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认真执行《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

三、清费治乱,加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加强煤炭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和价格秩序;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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