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安责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5    浏览次数:2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工作的通知   琼安法〔2011〕82 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相关各保险公司,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尽快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方式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全省统保,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提供保险服务。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操作、统一服务”的模式。 “安全生产保险网”为统保项目统一投保渠道,生产经营单位可登陆 www.chinasafetyins.com自助投保;江泰公司客服专线400-616-1188、海口分公司客服专员0898-68566619提供投保指导、咨询及上门协助等服务。 、投保对象 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投保。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的,不予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工程、铁路、公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项目的建设企业及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公共聚集场所、旅游景区(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保险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及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见附件1) 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的投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2) 保险费率按中国保监会备案批准的费率执行。 五、赔偿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报案专线400-616-1188。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拨打统一专线进行报案。 江泰公司、保险共保体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和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保险赔偿处理中心负责统保项目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责任的审定、快付案件的处理,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定责定损存有异议案件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 严密组织 《条例》以立法形式将保险制度引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相关保险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高效运转。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积极投保,强化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安责险的投保工作,及时将保险合同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主动服务,提高质量 保险共保体、江泰公司应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好出单、理赔、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支付赔款,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没有履行服务承诺的,可统一拨打400-616-1188进行投诉。 附件:1.赔偿限额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共设八个档次:200万、300万、500万、700万、1000万、1500万、2000万、4000万。企业需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范围内选择赔偿限额档次。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分四档: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企业自行选择。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20%,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                         附件2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 1)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① 生产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10(含)以下 10-20(含)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500 700 1000 2000
② 经营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10(含)以下 10-20(含)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300 500 700
2)其他行业企业 ① 生产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20(含)以下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300 500
② 经营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50(含)以下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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