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出台生产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4

  近日,为支持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省地税局制定《关于支持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实行税收优惠。

  《意见》优先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通过国家认定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和仓储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3%)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意见》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突出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动画设计、摄制、画面合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等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强力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经批准成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通讯员上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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