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7-12-04    浏览次数: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2月3日发布。按照新的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7月4日,朝阳区第一块由“征而未建”地——关东店甲2号地块改建成的3万平方米临时停车场正式投入使用,每天可以为京广周边单位以及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提供车位近千个,等地块正式开工后再无偿归还给开发商。而且,朝阳区政府有意把区内28块“征而未建”地都修建成临时停车场使用。消息一出,争议四起,焦点在于这种方式是否变相助长了开发商的囤地行为。

  据了解,这28块土地多是长期闲置、只完成拆迁的“生地”,且并未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这意味着将来提供给市场的都将是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熟地’。”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针对暂时闲置的储备土地如何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并应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单独载明。

  “那些短期内确实无法开工的‘征而未建’土地或许可以借鉴这一规定,但临时利用的有效期不能定得过长。”业内人士表示,来自市国土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目前有近3000公顷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住宅供应。

  新闻链接

  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类型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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